中汽中心供应商“黑名单”认定标准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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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19 10:21
各相关供应商:
为进一步强化供应商合规管控,健全供应商失信惩戒机制,筑牢采购全流程风险防控,构建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供应链生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汽中心”)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现将中汽中心供应商“黑名单”认定标准及管理要求告知如下。
一、“黑名单”供应商认定适用范围
本文所指供应商,为参与中汽中心及各下属公司采购活动的各类合作主体。在采购项目报名、投标、评审、中标及合同履约全周期内,供应商存在本文列明情形的,将按程序纳入“黑名单”管理。
二、“黑名单”供应商认定标准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各级公司履行规定审议程序后,列入供应商 “黑名单”,并同步上报集中采购管理中心,经集中采购管理中心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列入中心级 “黑名单” 。
1.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低于60分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拒绝签订合同的,或签订合同后单方面解除、终止合同的;
3.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中心及所属单位损失的;
4.有价格欺骗行为的,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5.故意提供不合格货物或者服务的;
6.在中心或同行业其他企业中,因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引发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质量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安全环保事故的;
7.已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8.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分包的;
9.存在借照、挂靠等行为的;
10.在采购、履约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的。如提供虚假信息(包括资质证明、企业业绩、财务报告等);
11.以威胁、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的,向中心及所属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实施贿赂或提供其它利益的;
12.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投标人互相串标、围标(如存在IP地址一致等情形),或与其他供应商联手哄抬价格,损害中心及所属单位利益的,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13.具有虚假、恶意散播或者以司法程序起诉中心及所属单位的,损害中心形象、声誉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
14.存在中心及下属公司人员控股、参股等企业,围绕中心及下属公司业务有经商行为的;
15.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刑事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商业贿赂、合同诈骗等与采购活动相关的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1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一年内参与项目20次及以上,并且从未中标的供应商;
18.不同供应商在一年内共同参与项目15次以上,并且合计中标5次以上的供应商;
19.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黑名单”惩戒措施
1. 被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自列入之日起五年内取消其供应商准入资格,不得进入中汽中心及各下属公司供应商库;
2. 处于“黑名单”禁用期内的供应商,禁止参与中汽中心及各下属公司的采购活动,不得新签任何采购合同;
3.中汽中心将按国家及中央企业相关要求,参与行业内供应商失信信息共享,强化联合惩戒效果。
请各供应商规范参与采购活动,提高诚信履约意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杜绝各类违规违约行为,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供应链秩序。
特此告知。
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供应商如对认定结果存有异议,应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通过邮件提出申诉:jczxgys@catarc.a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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